景区安全制度(1)
一、消防安全管理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到消防工作层层有人抓,处处有人负责管理。
二、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定期召开消防安全例会,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研究、部署、落实本单位(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
三、建立防火巡查和防火检查制度,确定巡查和检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
四、利用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与培训。
五、建立疏散设施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明确定期维护、检查的要求,确保安全疏散设施的完好、有效、通畅。
六、建立消防设施管理制度。明确消防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明确消防设施的检查内容和管理要求,明确消防设施定期维护保养的要求。
七、建立火灾隐患整改制度。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的期限、整改合格标准和所需经费来源。
八、建立用火、用电、动火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用火、用电、动火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用火、用电、动火的审批范围、程序和要求以及操作人员的岗位资格及其职责要求等内容。
九、建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使用、管理制度,明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十、建立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制度,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十一、建立消防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消防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明确消防档案的制作、使用、更新及销毁的要求。
十二、制定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开展消防演练。
十三、制定火灾处置程序。明确火灾发生后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疏散建筑内所有人员,实施初期火灾扑救,并报火警。明确保护火灾现场,接受火灾事故调查,总结事故教训,改善消防安全管理的工作程序及要求。
景区安全制度(2)
第一条旅游景区应按照属地管理和“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管理、使用、经营旅游景区的单位或个人是旅游景区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
旅游景区的主要负责人为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统筹安排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旅游景区责任单位或消防安全责任人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条旅游景区应至少明确1名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并根据需要设置和确立消防安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旅游景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持防火间距。不得擅自扩建或搭建建(构)筑物、占用防火间距和通道。
第四条旅游景区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每天应至少组织1次防火检查,消防重点的旅游景区应坚持昼夜防火巡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二)日常防火巡查开展情况;
(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四)消防设施完好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水源是否满足使用要求;
(六)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
(七)烧香、点蜡等使用明火场所落实专人看管情况;
(八)厨房、人员宿舍等重点部位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九)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敷设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十)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十一)火灾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对前款规定的内容开展定时的防火巡查;游览、参观或开放期间,每2小时应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夜间巡查不少于2次。
第五条旅游景区内严格控制使用明火。住所、宗教活动场所等确需使用明火时,应加强火源管理,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并要有专人看管。
第六条旅游景区内属消防或文物等保护范围的,应严禁使用高温灯具、电热器具和大功率用电器具。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室内外电气线路应采取穿金属管等保护措施。
第七条旅游景区内属消防或文物等保护范围的,严禁使用燃气和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不得铺设燃气管线,严禁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堆放柴草、木料等可燃物,并应设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吸烟”、“禁止烟火”等标志。保护范围内和建设控制地带,严禁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
第八条在旅游景区内举办演艺、游园、展览、庙会等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应进行防火检查,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同时依法将相关资料报当地公安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九条旅游景区应当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所有员工应当懂得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自救。
旅游景区应结合实际对公众开展消防宣传,在醒目位置设立消防安全提示。
第十条旅游景区应依法建立专职和志愿消防队伍,并结合本单位实际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和灭火器材,定期开展训练,具备处置初起火灾和引导人员疏散的能力。
第十一条旅游景区应当制定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每半年至少演练一次。在游客集中的重点时段,应当结合实际制定专门预案,明确报警、疏散、扑救初起火灾的人员及其职责,并组织演练。
景区安全制度(3)
为了加强和规范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各级消防安全职责,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落实消防安全逐级负责制,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现将本单位各级消防安全职责和其他有关消防安全职责规定如下:
一、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职责人。
二、本单位总经理为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
三、本单位职能管理部为本单位消防安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职能管理部总监为消防安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职责人;职能管理部确定一人为本单位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
四、本单位所属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人,对本部门消防安全职责人负责。
五、各单位应确定总经理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并确定消防安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部门职责人和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
六、单位应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小组组长由消防安全职责人总经理担任,消防安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职责人为副组长,各部门消防安全管理人为成员。
七、根据人员变动及时明确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机构人员,每年年初对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进行一次调整。
八、消防安全职责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贴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景;
2、将消防工作与本部门的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
3、为消防安全供给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九、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
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3、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4、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十、消防安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职责
1、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在消防安全职责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制订单位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计划;
3、组织拟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十一、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
1、在消防安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部门消防安全工作负有检查、指导、督促管理的职能;
2、每季度或不定期的对部门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并督促其整改;
3、分析单位防火安全情景,参与拟定单位消防工作计划,防火措施和灭火预案,负责协助其领导做好消防安全工作,为领导当好参谋。
十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
1、所有员工都必须对本岗位的消防安全负责,明确自我的职责区和具体岗位的防火任务。
2、严格遵守局和所在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证本岗位的消防安全。
3、经常结合本岗位的消防安全工作特点进行自检,及时处置火灾隐患。
景区安全制度(4)
第一条:为加强对漂流旅游的管理,保障漂流旅游者的安全,促进漂流旅游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漂流旅游是指漂流经营企业组织旅游者在特定的水域,乘坐船只、木筏、竹排、橡皮艇等漂流工具进行的各种旅游活动。
第三条:漂流旅游属特种旅游活动,其安全管理工作以保障旅游者人身及财产安全为原则,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范围内漂流旅游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内漂流旅游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商有关部门确定组织开展漂流旅游活动的区域和时间,确定漂流旅游工具的类型。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当地漂流水域状况和使用漂流工具的情况,制定本地区漂流旅游安全和服务标准,并根据安全和服务标准对经营企业和漂流工具进行检查。对符合标准的企业,发给旅游部门认可的证书,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其使用的漂流工具进行登记管理。
第七条: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了解漂流水域情况,一旦发生影响漂流旅游安全的如洪水、塌方、河道堵塞等情况,应立即通知企业停止漂流旅游活动,并及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旅客疏导和安全工作。
第八条: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漂流旅游的码头设施和接待设施以及漂流旅游企业的漂流工具进行检查。
第九条: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审核检查漂流旅游企业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对漂流旅游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
第十条:经营漂流旅游的企业应根据旅游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有关部门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经营漂流旅游的企业应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或确定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经营漂流旅游的企业应对从业人员特别是漂流工具操作人员进行旅游服务和旅游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经营漂流旅游的企业应保证所提供的漂流旅游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在漂流旅游活动中的人身及财产安全的要求;在码头、漂流工具上应放置足够的救生设备;组织旅游者乘座漂流工具时,应要求旅游者穿救生衣或使用其他求生装备。
第十四条:经营漂流旅游的企业应保证漂流工具安全可靠,严格遵守核定的载客量,严禁违章操作。
第十五条:经营漂流旅游的企业应明确告示患有精神病、心脏病、高血压、痴呆病等病症的患者以及孕妇、老人、小孩和残疾人等不宜参加漂流旅游。
第十六条:开展漂流旅游应在有关部门考察核定的、符合安全标准的水域内进行,经营漂流旅游的企业应配合有关部门,保持漂流水域的畅通及航道标志明显。
第十七条:漂流工具的操作人员必须经当地水运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上岗前必须由旅游管理部门或经营企业进行旅游服务和旅游安全培训。
第十八条:漂流工具的操作人员须向旅游者宣讲漂流旅游安全知识,介绍漂流工具上的安全设施及使用方法,说明漂流旅游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发生意外事故后的应急办法。
第十九条:由旅游者自行操作漂流工具进行漂流的,经营企业的工作人员应事先将有关注意事项详细告知旅游者,并在易发生事故的危险地段安排专人负责安全监护。
第二十条:投入经营使用的漂流工具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有关部门检验,持有载明乘客定额、载重量、适航内容的合格证书;
(二)按有关规定选配操作人员;
(三)救生设备齐全。
第二十一条:已领取旅游部门发放认可证的经营企业,其漂流工具的买卖、转让、租赁、抵押、报废等须到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凡在漂流过程中发生旅游者伤亡事故或危及旅游者安全的其它事故,均为漂流旅游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经营漂流旅游的企业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当地具体情况制定意外事故处理预案。
第二十四条:一旦发生安全事故,经营漂流旅游的企业应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救助,并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将情况向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公安、交通、卫生等部门组织事故调查、伤员的救治和其他善后工作。
第二十六条:事故处理结束后,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责成漂流旅游的经营者整理出事故处理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原因、伤亡情况及财产损失、经验教训、处理结果等。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将事故处理报告核定后,报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各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及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旅游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xx年5月1日起施行。
景区安全制度(5)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确保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消防安全例会应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二、参加人员:消防安全委员会(领导组织)全体成员。
三、会议主要的内容应以研究、部署、落实本市两会福音堂的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为主。如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应随时组织召开专题性会议。
四、消防安全例会应由消防安全责任人主持,有关人员参加,并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下发有关部门并存档。
五、会议议程主要有听取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有关消防情况的通报,研究分析本单位消防安全形势,对有关重点、难点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布置消防安全下一阶段的工作。
六、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召开的专题会议纪要或决议,应报送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并提出针对性解决方案和具体落实措施。
七、本单位如发生火灾事故,事故发生后应召开专门会议,分析、查找事故原因,总结事故教训,制定整改措施,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景区安全制度(6)
为了加强安全设施管理、保护,确保景区时单位转产及游客人身安全,特制定管理、保护措施如下:
1、景区内一切安全设施的设置、管理、保护、维修均由景区管理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景区内协调单位(商铺、酒店)应积极协助,并有义务、有负责配合共同做好景区的“四防”工作。
2、景区内所有大小建设工程项目必须经专家论证,有关部门审批,上级领导同意后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施工建设,景区内任何单位及个人无权或随意乱拆乱建。
3、景区内各单位所设的饮食旅馆业、娱乐场所必须经有关单位(部门)严格审批,符合消防要求具备“四防”条件的准予经营。
4、景区内游览(开放)区和植物核心(禁区),设有明显的告示牌,景点危险地段设置护拦杆,预防不安全事故的发生。
特殊时段的安全处置措施
景区是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为了保护好景区在特殊时段的安全处置措施分为:
1、要做好宣传防火工作,利用广播、横额等,加强防火宣
传教育,禁止在景区内燃烧香烛、禁止庙内小卖部出售烟花炮竹或易燃易爆物品。
2、在雨季来临时段,认真做好对景区内的水库、道路两旁山坡、桥梁定期、维修保养以及加大对景区内道巡擦是否有危险,保障景区内的安全。
3、在秋季来临时段,对景区公路两旁杂草和防火界进行铲除杂草,避免山林火灾的发生。
4、为了加强对景区文物资源保护以及防止治安案件的发生,庙内设立了7个执勤点确保了景区的安全。
特殊时段的安全处置制度
1、各自管辖的地段负责落实照明、安全、护线和各种警示牌、标语、指示牌、宣传标志等。
2、险段执勤人员做好个人路段责任。
3、视情实行单行线,指导游客按指定线路行走。
安全、防火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景区内各商业网点的治安防范和消防,安全工作,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严格管理,保障安全,落实“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层级安全责任制。
1、景区领导的领导下,加强工作责任心,树立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全面了解和掌握公司的各项安全防范制度。
2、遵守治安防范和防火安全的规章制度,敢于同违章行为作斗争,共同维护景区和社会秩序。
3、各门店对新吸收的“临工、帮工”等要结合本店的实际进行防火安全,治安防范教育。
4、严禁销售“七害”物品、严禁销售伪劣、过期变质及“三无商品”,确保饮食卫生安全,防止发生食物中毒事故。
5、严格使用电炉、电饭煲等非指定使用炉具,注意用电安全,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随意迁移或增设水电线路和电器,不得擅自搭建可燃物架等建筑物。
6、严禁在非指定范围门店出售,存放和燃放烟花炮竹,严禁存放有毒和腐蚀性的物品。
7、熟悉周围的环境,掌握店内物品存放情况和消防器材摆放的位置,并做好保管,懂得各种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8、严格遵守安全防火制度,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增设电器,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线路、电器设备、线路必须由具备电工资格的人员负责安装和维修,用电不得超过额定负荷。
9、认真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的四防工作店内的线路、电插座要经常检查,如有松动或损坏要及时报修人离开时即关灯、关电掣、封炉火、关水、关门窗。
10、电器设备应经常检查,发现有接触不良,绝缘破损、可能引起打火短路和发热等问题,必须立即通知电工维修或更换。
11、严格按景区规定执行,不得储存过多液化石油气瓶,不准用易燃液体引火,火炉附近不准堆放可燃物。
12、定期组织人员对各门店的防火安全情况及各种消防设备、设施、灭火器村进行检查,对各种电器设备进行检测。
13、禁止拒绝、违难消防、安全监督人员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协助景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及时消除火险隐患。
14、在工作中发现险情隐患应及时报告,出现事故后,要保护现场,妥善处理或积极抢救,使生命财产免受或少受损失。
景区安全制度(7)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消防部门有关规定,结合古城实际情况,制定防火安全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古城及住户宿舍的消防工作。
第三条相关部门消防工作职责
1、安保组:负责古城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监督、检查、指导、组织其他各部门的消防工作;负责消防培训、消防档案的管理和消防设施的购置、维护、保养。
2、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各区域的消防安全。
3、后勤管理部门:负责住户宿舍、后勤保障物质储备仓库的消防安全。作好档案资料、财务账簿、贵重物品、通讯设备及票房的防火安全和防火重点部位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消防安全的管理
1、消防工作标准
(1)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三级防火责任制,逐级签定《消防安全管理合约书》,明确消防责任。
(2)严格履行《消防安全管理合约书》中规定的责任,做好古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古城居民的防火意识和灭火技能,确定一名兼职消防员负责检查、督促古城的消防安全工作;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并指定专人保养和管理。
(3)严格遵守消防法规,维护消防设施,不损坏和擅自挪用消防设备、器材,不埋压和圈占消防水源,不占用防火间距和堵塞消防通道。如有违反,按《消防安全处罚条例》进行处罚。
(4)古城管理办公室要作好办公场所及古城所辖范围内的用电、用火安全和相应的检查工作,对辖区范围内的漏电保护装置每月检查不少于一次,发现问题及时报安保组维修或更换。公共场所的用电保护装置由安保组检查。办公室下班后一律切断电源,杜绝事故发生。
(5)安保组负责监督检查古城消防安全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下发《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或《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或按《消防安全处罚条例》进行处罚。
(6)发现火灾隐患时,安保组有权责令有古城住户和人员立即整改,紧急情况下,安保组有权责令其将危险部位停业整改。
(7)出现火灾时,古城管理办公室及干部按《古城突发事故应急管理办法》执行。
2、安保组消防工作管理
(1)安保组的消防中心是古城管理办公室消防管理、监督的专门机构。
(2)安保组应作好配电室等重点设施的用电防火安全工作。
(3)电工、电焊等特种行业人员应持有上岗资格证书上岗操作。
(4)油漆等易燃、易爆物品应合理摆放,保持适当防火间距,库房内禁止明火。
(5)木材应合理储存,随时清理。
3、办公室的消防工作管理
(1)办公室负责干部宿舍的用火、用电管理,严格贯彻执行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检查纠正干部在宿舍内的违章用电行为。
(2)古城居民住户严禁使用电炉及其他高瓦数电热器具,严禁使用煤气、煤油炉,严禁乱拉乱接电线,灯泡不准用纸或其他可燃物遮光,严禁明火。
(3)古城居民住户禁止长明灯现象,人离开房间时应切断一切电源。
(4)古城区域的易燃气体管道、法兰、接头、仪表、阀门必须定期检查,严防漏气。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关闭阀门,切断气源、火源、电源后方可离开。
(5)仓库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仓库管理规定,仓库内禁止明火和吸烟;勿乱拉电线,电气装置应为合格品,仓库管理人员工作结束后必须切断电源。
景区安全制度(8)
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是社会各单位内部全体人员在消防安全方面应该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它竖家消防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社会各单位的延伸和具体化。
根据部六十一号令第七条要求社会各单位为了使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落到实处,必须结合本单位的规模和特点,制定出一整套切实可行的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使消防管理工作做到有章可循,避免盲目管理。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体上包括总则、组织领导体系、逐级消防责任制度、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等几部分内容。
一、总则
总则部分是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政方针方面的制度。总则部分的主要内容包括:
1.规定本单位内部的消防工作方针;
2.明确指出本规章制度的制定依据、制定目的以及适用范围;
3.制定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的全面落实措施,明确指出在本单位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4.明确规定消防安全工作是本单位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一项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确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与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五同时”管理规定的地位、作用以及具体运作程序和方法等。
二、组织领导体系
组织领导体系部分是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中有关人事安排方面的制度。组织领导体系部分的主要内容包括:
1.确定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防火安全员会(或防火安全领导小组)主任(或组长)以及成员的名单;
2.确定本单位消防保卫部门(或安全技术部门)和负责人以及专兼职消防安全保卫人员的名单;
3.确定本单位下属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以及防火安全员的名单;
4.确定单位下属班组或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以及防火安全员的名单;
5.确定义务消防队以及专职消防队的`领导和成员的名单等。
三、防火安全责任制度
防火安全责任制度部分是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中对各级领导、各级组织和全体职工规定消防安全职责方面的制度。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应当包括各级领导和各级组织的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度,还应当包括全体职工的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度。防火安全责任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规定防火安全员会(或防火安全领导小组)领导机构及其责任人的消防安全职责;
2.规定消防保卫部门或安全技术部门领导以及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消防安全职责;
3.规定单位下属部门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以及防火安全员的职责;
4.规定单位义务消防队和专职消防队的领导以及成员的职责;
5.规定全体职工在各自工作岗位上的消防安全职责。
防火责任制度还应当同本单位的经济承包制度以及奖惩制度结合起来,使各级领导和全体职工的消防安全工作优劣状况同经济利益和荣誉直接挂钩,把本单位每个人承担的消防安全工作职权、工作义务和工作责任落到实处。
景区安全制度(9)
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省市有关消防法规。
二、逐级实行安全防火责任制,层层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三、加强消防队伍建设,项目部应健全义务消防组织,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安全负责人为副组长、其他管理人员为组员的消防领导小组,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立足自防自救。
四、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提高广大职工的安全消防意识与知识,增加防火警惕性和自觉性。
五、加强消防设施建设,依照上级消防标准根据不同场中可能发生火险的物料、配备配齐各消防器材的硬件与软件,做到有备无患
六、建筑工程临时设施、设备的放置以及电力、电器、电路布置等,必须符合“防火规范”的标准,严格取缔违章搭建、违章用电
七、严格落实好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工作,易燃易爆物品要单独存放,用多少领多少,下班前必须将未用完的交回仓库。
八、保证疏散通道畅通,经常性检查现场的消防器材,以保证消防器材的可靠性。
九、施工现场禁止吸烟,仓库要设禁火标志。
十、实行动火审批手续,明火作业前必须办理用火手续,措施妥当并安排专人现场监督后方可作业。
景区安全制度(10)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漂流旅游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漂流资源,规范漂流秩序,维护漂流企业和漂流旅游者合法权益及人身安全,促进漂流旅游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漂流旅游是指漂流企业组织旅游者在特定水域,乘坐船只、木筏、竹排、橡皮艇等漂流工具进行的旅游活动。特定水域指经宁乡县相关部门及单位联合审定可以从事漂流活动的河段。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我县特定水域内组织和开展漂流旅游活动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相关部门及单位依照各自法定职权负责漂流旅游企业的登记管理及漂流旅游活动的指导与监管。相关部门和单位包括县旅游局、县安监局、县地方海事处、县质监局、县水务局、县工商局、县消防大队、当地景区管理机构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
第二章登记管理
第五条经营漂流旅游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漂流设备设施条件
1、有标识醒目、规模适度、设施齐全的专用售票厅、行李寄存室、游客接待中心(其中设置电脑触摸屏、影视播放系统、游客休息设施并可提供咨询、宣传服务)等旅游景区基础设施。
2、拥有长度10米以上、符合安全条件的上、下船码头或设施,配备足够的安全救生员和救助工具。
3、上、下船码头处配设男女分开、有门有隔板、蹲位数量足够的环保厕所(配备洗手设施、挂衣勾、皂液、面镜),配置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设施齐备的封闭式男女更衣室(配备挂衣勾、座椅、面镜,且带10人位以上淋浴功能)。
4、拥有一定数量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漂流工具及相应配套救生设施(救生衣、救生圈、安全绳等)。漂流艇应由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技术组织出具包含载客定额、适载重量、适载内容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㈡漂流航道条件
1、漂流航道宽度应与橡皮筏安全通行通道相适应;
2、单个陡坎落差不宜过大且不能连续设置;
3、漂流起止点必须远离暗河入口及闸坝;
4、易发生危险的水深急流水域和有危险障碍物区域,应有提醒游客注意的安全警示标志。
㈢工作人员条件
1、根据水域、工具以及旅客流量等情况配备适量的流动和专职安全救生员。其人员数量应按每处急流或险滩等事故易发区域不少于2人、漂流水域无监视盲区的原则配备。
2、安全救生员的年龄应在18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健康状况符合船员体检标准,其年龄、健康状况应进行公示。
3、工作人员须着工装、佩戴工号牌或工作证上岗。安全救生员要求工装颜色醒目并着救生衣。
4、有专职保安人员。
5、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和特种作业人员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㈣安全设施条件
1、景区全景图、标识牌、景物介绍牌和安全警告标志、标识应齐全、醒目、规范。
2、停车场、出入口、售票处、购物场所、厕所、餐饮设施等位置合理设置标准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3、有标准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的紧急医疗救护点或医务室,配备专职医护人员、日常药品和救护设施设备。
4、有安全说明和须知,安装安全广播,在起漂点和终漂点设立标识醒目的游客漂流安全须知牌,完善漂流常识温馨提示。劝止孕妇和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精神病、痴呆症等易发危险性人群参加漂流活动。老人和小孩必须在监护人监护下漂流。
5、景区游道通畅,符合行车安全,有车位足够、分区明显、指示标识明确、画设停车线的停车场,车辆摆放整齐,有专人值管。
6、危险地段合理设置安全救生点。各安全救生点应配备1只带绳救生圈和l部手持VHF无线电话,确保各安全救生点之间能保持通讯联系。
7、全程漂流时间超过3小时的,须设置中间休息站。
8、漂流企业应配备证照齐全、依规投保、20座以下的中小型车辆和熟练驾驶员接送上、下漂流码头的游客。车辆往返危险地段应完善道路安全防护设施、限速及警示标志。通行20座以上大中型客运车辆须经县公路管理局认定。
9、根据安监部门意见在认定的危险漂流河段设立视频监控。
第六条漂流企业办理登记管理手续,需向县相关部门和单位提交下列材料:旅游部门组织评审通过的项目开发建设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县级以上水务部门水资源论证报告、企业概况、经营漂流旅游筹建方案,相关部门批准占用河道或护堤地修建旅游设施证明、与所在地乡镇或村级组织签订的土地租用合同等相关材料、与当地乡镇政府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状。审查合格后,由县旅游部门出具《宁乡县漂流旅游联合评审意见书》。
第七条漂流旅游企业取得《县漂流旅游联合评审意见书》后,应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八条漂流旅游企业应根据通过评审的规划进行开发,按其申报的筹建方案开展企业组建工作,不具备经营条件和未办理其他相关手续的不得进行开漂。每年开漂前须经县漂流联合评审小组验收。
第九条未获得《县漂流旅游联合评审意见书》的企业,不得经营漂流旅游业务,县旅游局不予纳入行业管理范围,旅行社不得为其组织输送游客。
第十条漂流旅游经营企业应按《县漂流旅游联合评审意见书》指定水域开展漂流旅游业务,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十一条漂流旅游企业的漂流船只实行登记管理制度。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检查合格后,统一编号、备案。未统一编号、备案的船只不得用于漂流。
第十二条漂流旅游经营企业应按照县漂流联合评审小组的要求,加强漂流河道及两岸资源环境保护,确保漂流旅游区域内生态环境不受破坏。
第十三条漂流旅游经营企业有权对漂流河道进行管护。同时每天应清理河道卫生至少一次,保证环境整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漂流河道内乱挖砂土、乱伐树木、捕鱼和清洗污染物,禁止堆放、倾倒、掩埋生活垃圾,禁止向河道排污。
第十四条漂流旅游经营企业应按县物价部门核定批准的价格收费,并实行明码标价。
第十五条漂流旅游经营企业应热情待客,文明、诚信经营,维护和规范漂流旅游市场秩序,认真办理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办的游客投诉事项。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漂流旅游经营企业应根据国家、省、市旅游安全管理规定,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明确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并建立健全领导值班带班、员工岗位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定期开展安全培训教育,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确保漂流旅游活动安全。
第十七条漂流旅游经营企业应在漂流下水码头处设立漂流安全须知牌,在水深急流和有危险障碍物处设立警示牌,在危险地段安排专人保护。
第十八条漂流导游人员、工作人员应向漂流旅游者宣传安全注意事项,讲解漂流安全设施使用方法和漂流旅游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后的应急处理办法。
第十九条漂流导游员、安全救生员须参加县旅游、安监、海事等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旅游服务和漂流安全救护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条遇大风、暴雨、浓雾等恶劣气候和漂流河段处于洪水期时,应停止漂流旅游。
第二十一条漂流旅游船只应严格按照载客定额要求执行,不得超载漂流。
第二十二条老人、儿童、孕妇和患有精神病、心脏病、高血压、痴呆症等易发危险性疾病者,不宜参加漂流活动。
第二十三条漂流旅游经营企业应按规定办理旅游意外责任保险,并积极向旅游者推荐其它相关旅游保险。
第二十四条漂流过程中发生旅游者伤亡事故或危及旅游者安全的其它事故,均视为漂流旅游安全事故。
第二十五条发生漂流旅游安全事故后,漂流旅游经营企业应立即组织救援,并于1小时内向当地乡镇政府、县安监局、县旅游局及其它有关部门报告。当地乡镇政府应迅速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处理善后工作。未发生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轻伤事故及重伤3人以下事故由经营企业组织调查,事故调查结果书面报县安监、旅游、海事部门备案。其他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漂流旅游安全事故由县级以上安监部门牵头组织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漂流旅游安全事故处理结束后,漂流企业及县旅游局应将结果书面报告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和伤亡情况、财产损失、经验教训、处理结果等。